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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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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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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规定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doc 28页)内容简介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目录: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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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规定内容提要:
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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