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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全面讲解(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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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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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全面讲解(doc 47页)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全面讲解内容提要:
《安全牛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主要有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5种: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匕岗作、世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伞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9)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9)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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