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15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
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
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
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
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
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
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
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
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
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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