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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船舶租赁合同(doc 32页)

所属分类: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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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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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船舶租赁合同(doc 32页)内容简介

市场船舶租赁合同目录:
第一条 合同性质
第二条 租赁设备
第三条 设备融资租赁款与设备交付
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质量瑕疵与索赔
第五条 赔偿
第六条 租赁期限与起租日
第七条 租金与其他款项
第八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第九条 租赁设备的占有、使用
第十条 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
第十一条 设备的毁损及灭失
第十二条 保险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第十四条 担保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


市场船舶租赁合同内容同意:
17.2 如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立即通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承租人不能在该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出租人有权立即采取本合同第15.2.5条所列之救济措施 :
(1)承租人发生关闭、停业、停产、减资、分立、破产等变更情况或者承租人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或者承租人提出或者被提出有关破产、歇业等申请等情况,或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
(2)承租人重组、兼并收购、合并、对外担保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且影响到合同债务的正常履行;
(3)租赁设备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设备正常运营的情况,并且承租人在此项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消除前述情形;
(4)承租人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者承租人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足以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
(5)承租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任何欺诈行为;
(6)承租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到合同债务的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
17.3 出现本合同17.1、17.2条情形,承租人未立即通知出租人,并不影响出租人自行获知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本合同17.2.5条所列措施,但承租人应承担怠于通知出租人而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17.4 承租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第十八条 租赁设备的征用和征收
18.1 租赁期限内,如由于国防动员需要等原因导致租赁设备被政府征用,双方可根据政府征用情形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中止或终止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用之时起终止。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及优惠政策属于出租人所有,所有政府补偿应首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政府补偿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在出租人得到上述所有款项后,设备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
18.2 租赁期限内,如由于设备被政府征收,导致出租人丧失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收之时起终止。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及优惠政策属于出租人所有,所有政府补偿应首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政府补偿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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