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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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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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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合同管理
供用电合同管理(doc 5页)内容简介
供用电合同管理内容提要: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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