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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众国诉尼克松案”看司法审查制度(ppt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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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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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合众国,尼克松,司法审查制度
从“合众国诉尼克松案”看司法审查制度(ppt 51页)内容简介

从“合众国诉尼克松案”看司法审查制度目录:
一、从“合众国诉尼克松案”看司法审查权的运作及其评述
二、司法审查权的制衡功能的有限性与有效性分析

 


从“合众国诉尼克松案”看司法审查制度内容简介:
美国费城会议在讨论第一部现代民主的宪法——某年宪法的诞生时,立宪者认为,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政制构架,其真正意义在于它同时是“宪政” ,即将成立的政府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使之有效运行;但同时又必须清楚地划定政府权力,以维护个人自由。宪法的之上性是其最重要的品格。而在信守并实践这种宪政(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和保有权力)的承诺的历史过程中,美国人越来越首肯司法审查权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的最独特的贡献。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某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宣告一项国会法令违宪以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审查成了美国宪政制度的一项既定特征。最高法院被认定为宪政、联邦制度、分权和保障个人权利的监控者。两百多年以来,尽管作为政府第三个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在其作为宪法的最后仲裁者以及作为政府行为合宪与否的最高监控者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和当权者的挑战,但却赢得了司法之上的斗争,使得法院成为捍卫宪法的最高的绝对权威的机构。
选择合众国诉尼克松案来分析,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司法审查制起自美国,美国对宪政制度的独特贡献是其司法审查学说及其实践活动的经验。根据这种学说,法院有权以国会及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的确,围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某些特定条款的解释及其达至这些解释的方法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诸议纷纷。但各国学者普遍认为,即使是这些争论对宪政制度的确立和运行也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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