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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造合同之管理原则(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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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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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建造合同,管理原则
中外建造合同之管理原则(doc 11页)内容简介

中外建造合同之管理原则目录:
一、有关建造合同支出确认的比较思考
二、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及合同损益方法选择的思考

 

中外建造合同之管理原则内容简介:
    我国对于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支出,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我国所做的规定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指南中的解释是:为了简化核算。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能够单独地加以区分并能可靠计量,同时很可能获得合同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的当期已被确认为费用,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获得该合同时,这些费用就不应再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相比,一般认为,谨慎性原则反映了会计人员对他所承担的责任所秉持的一种态度。会计人员的谨慎、保守的态度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管理当局通常持有的过于乐观的态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但谨慎性原则的过度使用,会直接与一些会计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例如权责发生制要求以按照权利和责任发生与否来确认收入与费用,配比性原则明确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承担某项费用的义务,即当与某项费用相联系的收入已经实现时,企业就具有承担某项费用的义务。而谨慎性原则仅估计费用或损失,而不估计收益,因此导致在企业提供一种会计信息时,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矛盾。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类似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该方面的不同还体现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而是作为期间费用。虽然这样做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但不合理。企业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是一个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耗用大量资金的过程,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因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即财务费用应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合同成本,因为建造合同执行企业在建造一项资产中使用了借款资金,而且要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则发生在该资产支出上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构成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而将所有借款费用都费用化,不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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