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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管合同纠纷案(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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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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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管合同,合同纠纷案
船舶保管合同纠纷案(doc 8页)内容简介
船舶保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山市民众镇保家船舶保管站(下称船舶保管站)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下称中山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下称拱北海关)船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8月31日依法裁定驳回两被告的异议。两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3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一审裁定。4月29日,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船舶保管站法定代表人郭硕、委托代理人利永波,被告中山海关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拱北海关委托代理人罗华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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