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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林某的合同诈骗案(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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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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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
董某与林某的合同诈骗案(doc 5页)内容简介
董某与林某的合同诈骗案内容简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本案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铁路运货票及各厂家的发货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家敏、林松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厂家财物14184278.70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董家敏、林松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董家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松波逃走时带走的价值1767291.80元的电缆应由林松波个人负责,董家敏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时提出董家敏认罪态度好,积极交纳罚金,应予从轻处罚。林松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不同意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提出林松波与董家敏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故认定林松波是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不成立,林松波只负责逃跑时带走的七车电缆,该七车电缆价值人民币145万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76729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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