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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果业与寻乌果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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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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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赣南果业与寻乌果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8页)内容简介
 赣南果业与寻乌果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原审认为,原告赣南果业寻乌分公司与凌珠梅嫂子陈春秀签订的土地及果树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此合同的租赁物实际是被告凌珠梅在使用、收益,租金也由被告凌珠梅支付。所以,此合同的承租人实际上是被告凌珠梅。被告凌珠梅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出具欠条在先,欠条金额为约数,签订合同在后,合同约定的数据为实数,原告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情况来要求被告凌珠梅支付租金,而不应根据被告凌珠梅预写的欠条为凭请求支付租金。原告关于被告凌珠梅未支付的租金要求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凌珠梅主张的原告少给的60多株果树是刘贵初租赁的事实,因原告和被告凌珠梅都没有举证予证实,对此事实不予采信。待原告查证后,可另行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凌珠梅向原告江西赣南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果业分公司支付仍欠的租金12625元。此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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