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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施行细则条例(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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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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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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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施行细则条例(doc 10页)内容简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施行细则条例内容摘要: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动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公用事业;
   (二)卫生事业;
   (三)体育事业;
   (四)社会福利事业;
   (五)教育事业;
   (六)文化艺术事业;
   (七)广播电视事业;
   (八)科学研究事业;
   (九)技术服务事业。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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