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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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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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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9页)内容简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日顺,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农民,住大余县南安镇东山村窑下二组。
     委托代理人李子荣,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坤风,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挺梅,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住南康市塘江镇木行街。系邬坤风之女。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梅卫星,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挺伟,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农民,住址同邬坤风。系邬坤风之子。
     委托代理人谢文伟,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日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法院(2006)余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邬坤风与朱日才(1995年去世)系夫妻关系,邬坤风与朱挺梅、朱挺伟系母子女关系,被告朱日顺与朱日才系同胞兄弟。1979年至1989年间,邬坤风夫妇先后建造和继承分得两栋土木结构房屋,与被告分得房屋连栋,且与被告共一大院。邬坤风丈夫去世前全家人便开始在外租房居住,故邬坤风夫妇共建和继承祖业的两栋房屋均委托被告朱日顺负责看管。1998年和1999年,邬坤风连续二次再婚。1999年12月25日,被告朱日顺与朱挺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载明:“立让售房屋字人朱挺伟现因本人经母亲调理已另建住房,愿将先父朱日才遗产:坐(座)落梅关镇东山村五羊滩坐(座)北朝南土木结构瓦房前后贰栋。四向(至)界址:前(南)以院门墙为界,后(北)以院墙为界,左(东)以已墙为界,右(西)以已墙为界。以上标明房屋以及界址让售与胞叔朱日顺(被告)永远掌管为业,当时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并已当场交付清楚(未另立收据),谨立此据交付胞叔朱日顺执业为凭。让售房屋字人:朱挺伟,在场人:邬乾琢(朱挺伟外祖父)、邬坤兵(朱挺伟舅父)、朱雄卫(朱日顺堂兄)、刘文华(朱挺伟表兄)、朱雄武(朱日顺堂兄)、何国栋(朱日顺姐夫)、钟其林(朱日顺姐夫),拟稿代笔人:蔡开文(同村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协议”签订后,被告当日付清了房款计人民币3600元。嗣后,因原告邬坤风一家已新建住房,故上述让售房屋便由被告看管(并使用了一间)。2005年,因国家建设高速公路,需拆迁争议房屋(被征用时各项手续均由被告经手办理),二原告和第三人得知后,均主张由被告弥补一定比例的征地补偿款,经村干部调解未果,导致两原告和第三人于2005年10月20日,曾以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因诉请的原因,便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05年1月10日,原告又以被告朱日顺与第三人朱挺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再次向原审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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