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条例(doc 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条例(doc 22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条例内容摘要: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 地方法规(1)条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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