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茹与陈才等新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案(doc 4页)
李妍茹与陈才等新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案(doc 4页)内容简介
李妍茹与陈才、陈立新、张玉环新劳动雇佣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本院认为,原告雇用被告陈立新为其播种玉米,双方劳务雇用关系成立,现原告因播种玉米未出苗,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要求三被告给付赔偿款,因此协议是由张玉环一人认可,被告陈立新、陈才未在协议上签字,亦未对张玉环的行为予以追认,故此赔偿协议应视为被告张玉环个人意思表示,对被告陈才、陈立新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被告张玉环赔偿部分予以确认。原告对陈才、陈立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立新为原告李妍茹出劳务,原告应支付合理的劳务费,被告陈立新反诉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陈立新欠其玉米种子、化肥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环给付原告李妍茹赔偿款1000元;
二、原告李妍茹给付被告陈立新耕地劳务费180元;
三、驳回原告李妍茹对被告陈才、陈立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张玉环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妍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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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雇用被告陈立新为其播种玉米,双方劳务雇用关系成立,现原告因播种玉米未出苗,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要求三被告给付赔偿款,因此协议是由张玉环一人认可,被告陈立新、陈才未在协议上签字,亦未对张玉环的行为予以追认,故此赔偿协议应视为被告张玉环个人意思表示,对被告陈才、陈立新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被告张玉环赔偿部分予以确认。原告对陈才、陈立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立新为原告李妍茹出劳务,原告应支付合理的劳务费,被告陈立新反诉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陈立新欠其玉米种子、化肥款,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环给付原告李妍茹赔偿款1000元;
二、原告李妍茹给付被告陈立新耕地劳务费180元;
三、驳回原告李妍茹对被告陈才、陈立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张玉环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妍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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