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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平与王林劳务合同纠纷案(doc 4页)

所属分类:
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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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周清平与王林劳务合同纠纷案(doc 4页)内容简介
周清平与王林劳务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欠据一张。证明被告王林欠原告周清平人工费954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均属实。但签定合同时约定工程质量达到中级标准。尚欠的9545.00元,此款当时未付的原因有二,一是绿波欠款未付清;二是因当时抹灰质量绿波小区质检站未验收,此款为质量保金,所以未付。后原告所承包的抹灰工程陆续出现质量问题,墙体裂缝,天棚脱落,其原因多为用混合砂浆抹灰,强度太低。答辩人多次与原告协商维修,原告均未到现场处理。给绿波花园小区工程形象和答辩人所在的新龙基公司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也给答辩人造成了12000.00元的经济损失。综上答辩人不同意给付原告所欠人工费,同时要求原告赔偿答辩人损失7455.00元。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协议书一份;
  证据2、黑龙江绿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龙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出据的证明六份,证明绿波花园小区11号楼,13号楼墙体天棚开裂、脱落,造成维修损失。
  证据3、黑龙江新龙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证明一份,证明由于原告施工队伍责任心不强,造成不应有的质量事故,给该公司造成维修费1.2万元,工程罚款0.5万元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交的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有异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2002年7月4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绿波花园11号楼、13号楼内墙四壁天棚及外墙由原告负责抹灰,包工不包料。
  2、原告自2002年7月4日开始施工,2002年9月5日退出工地。
  3、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71260.00元,于2003年1月27日给付原告61715.00元,余款9545.00元于当日出据了欠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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