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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具体规定(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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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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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具体规定(doc 8页)内容简介

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具体规定内容摘要: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企业管理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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