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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doc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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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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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doc 32页)内容简介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目录: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附则

 

 

 

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内容摘要: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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