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合同样本 >> 委托代理合同 >> 资料信息

徐权锡与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doc 8页)

所属分类:
委托代理合同
文件大小:
27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纠纷案
徐权锡与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doc 8页)内容简介
徐权锡与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原告徐权锡与被告辽宁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某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权锡、翻译人徐雁洙、委托代理人林璐、齐孟阳,被告负责人蒙文学、委托代理人鲁少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某年3月在中国长春旅行途中遭遇车祸,于公主岭医院及长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因本人伤势严重,某年4月12日不得已返回美国,原告于某年4月6日与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签定了委托代理协议,由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委派鲁少武律师处理交通事故索赔事宜。但鲁少武律师在接受委托并收到15000元委托金后,并没有着手进行此事。公主岭 交警多次电话通知其参加调解,以及法院多次通知其出庭,鲁少武律师都有置知不理。原告通过美国驻沈总领事馆与鲁少武律师联系,但他竟然矢口否认与原告有委托关系。鲁少武律师没有参加调解,也没有在该案一审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可以说鲁少武律师至始至终没有介入案件的实质性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他的受害者都得到了合理的赔偿,惟独原告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分文的赔偿金,现原告再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提出诉讼,吉林省相关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拒不受理。由于鲁少武律师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得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有违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1,355。7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 授权委托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
  2、 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函,证明内容同上。
  3、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4、伤情鉴定书,证明原告的受伤情况。
  5、诊断书,证明当时伤者的伤情。
  6、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登记表,证明鲁少武去过一次公主岭。
  7、公主岭交警大队的五份说明,证明公主岭交警大队与鲁少武多次联系,但鲁少武一直未做实质性的工作。
  8、医院的意见和收据,证明伤者的伤情及赔偿依据。
  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另一伤者在交通事故主得的赔偿,也证明鲁少武未尽代理义务。
  10、电话笔录,证明鲁少武收取15000元人民币的代理费。
  11、原告的收入证明,证明误工费依据。
  12、机票票根,证明交通费依据。
  13、徐权锡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判决前徐权锡一直在美国。
  14、对公主岭法院和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