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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俊华与蔡平、徐洪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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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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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
钟俊华与蔡平、徐洪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9页)内容简介
钟俊华与蔡平、徐洪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年6月1日原告与大余县粮油经营公司签订1份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与本案相关的内容为:1、甲方将粮食局下属粮贸大楼建筑物的底层总服务台,二层以上楼房及其设施后面空坪提供乙方使用管理,另加地面厨房一间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带资50万元从事第三产业;2、租赁期限:从某年7月1日起将第1条确定的财产交付乙方使用,至某年12月3 1日止,共计8年零6个月;3、租金标准和租金的交纳时限:乙方在租赁期内向甲方交纳的租金14999年为月租金5200元,某年起月租金为5400元,某年元月起每月租金为5500元。租金的缴交为按季度交纳,即于每季末的25日前交纳次季度的租金;4、租赁期间的财产维修保养。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维修保养甲方的财产,指固定财产维修,其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如果乙方在经济上一时确实发生资金无法周转的情况下,逾期最多不能超过十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出的财产和设施,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购置设备,含设施归乙方。(2)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因领导的变更及其他无理条件提出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6、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及设施更新。如要对房屋进行改建、改造,应先获得甲方的书面通知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签订后至某年6月期间,原告和被告大余县粮油经营公司均能按合同履约。尔后,原告分别于同年8月3日、9月6日、10月8日、11月3日缴纳了上月租金各5400元。2003年4月3日,中共大余县委以余发(2003)21号文件将原告租赁的粮贸大楼列入为转制企业。其后原告也知悉粮贸大楼将对外出让。翌年5月13日,大余县人民政府以余府办抄字(某)119号抄告单的形式同意县土地收储中心挂牌,对粮贸大楼资产公开拍卖,大余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10月份在大余县有线电视台连续八天公告,并在县粮贸大楼、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街心花园等处张贴了公告。竞卖中,由本案被告蔡平、徐洪平中标,并于某年11月3日与大余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蔡平、徐洪平竞卖县粮贸大楼资产后,原告从某年11月起既未向大余县粮油经营公司交纳租金,也未向蔡平和徐洪平交纳租金。某年11月9日,被告大余县粮油经营公司发出通知给原告,其内容为:根据余府办抄字(某)119号精神,粮贸大楼已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挂牌向外拍卖,10月30日已被外商中标兴建医院,现请你在某年11月底前搬出。通知送达后,原告未搬出其租赁的粮贸大楼。某年3月1日,被告蔡平、徐洪平在粮贸大楼张贴通告,其内容为:根据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余府办抄字(某)119号抄告单精神,本人已于某年10月整体购买了“粮贸大楼”用于兴办医院,现通知各位用房户必须于某年3月10日以前全部搬迁完毕,各已卖店面后方临时建筑地必须拆除,逾期后果自负,同时请大家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届时我将全面接管该楼。通告张贴后,原告亦未搬出租赁的粮贸大楼。今年8月21日,被告蔡平、徐洪平带领装修人员接管了粮贸大楼财产,并对粮贸大楼财产进行改造和装饰,原告停止营业,同时原告将自己的生活用品捡走,原告与三被告均未清点和办理粮贸大楼财物的登记、交接手续。原告诉诸本院,提出前述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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