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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 8页)

所属分类:
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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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
某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 8页)内容简介
某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摘要: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对职工劳动合同期内的考核和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经考核,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顺延原劳动合同期。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职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转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加强对职工合同期限内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从下文之日起,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达七天(含)以上,十五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十五天(含)以上,三十天以下者;
    2、受行政留厂察看二年者;
    3、严重失职,被评定为直接责任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者;
    4、偷盗公私财物,价值200元(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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