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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劳动与工资合同(doc 24页)

所属分类:
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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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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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劳动与工资合同(doc 24页)内容简介

企业集体劳动与工资合同目录:
一、国有及其控股企业
二、非公有制企业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四、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五、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六、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七、关于对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复函
八、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纪要
九、关于通过《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的决议
十、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企业集体劳动与工资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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