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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条款(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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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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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条款(doc 3页)内容简介
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条款内容摘要:
    1、承包人同意为发包人校园建设提供融资条件。具体做法是: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按应拨付款额扣除18%的工程款,即到工程验收合格时支付工程造价(下浮后的造价)82%的工程款。所扣除的18%的工程款中的50%在2002年1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50%在竣工验收日相隔一年时支付,若到时竣工决算尚未审核完毕,即延至竣工决算审核完毕时支付。施工用临时水电费及保修押金在该笔尾款中扣除。按上述规定时间内支付,发包人不支付利息,若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承包人为表明保质如期完成Ⅱ标段的工程的决心,决定按投标承诺向发包人提供工期质量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款额为捌拾万元。若单位工程优良率质量目标达不到75%以上(含75%)时,其保证金中的40万元赔偿给发包人。若单位工程竣工日期未按合同约定竣工而因承包人原因延期15天以上(不含15天)时,按全部工期保证金40万元中该工程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的金额赔偿给发包人。当质量保证金按本条款赔偿给发包人后,合同中若另有质量罚款不再重复执行。当工期保证金按本条款赔偿给发包人后,该单位工程赔偿界限前(即延期的前15天)不再重复罚款,而界限后(即15天以后)仍按工程造价每日万分之四进行处罚。质量保证金在单位工程优良率达到合同要求时,在书面确定日起7天内归还承包人。当工程竣工后,工期延误不超过考核目标15天日历天(含15天)以上时,该工程工期保证金在7天内归还给承包人。该标段工程主体结构屋面结顶在2001年6月10日前完成,发包人按建筑面积10元/㎡作为赶工措施费支付给承包人,超过该时间界限,发包人该费用不再支付。工程在2001年8月10日前完成,发包人按合同造价的1%奖给承包人。工期质量保证金在发包人资金帐户时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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