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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化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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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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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合同,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代销化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10页)内容简介
代销化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
     原告藁城市化肥总厂诉被告海南公司、被告宋堂盛代销化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书斌、桑云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雷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藁城市化肥总厂诉称:1999年2月20日我厂与被告海拉尔市海南科技经贸公司就我厂产品磷酸二铵在海拉尔地区销售事项达成了协议。随后,我厂按照被告指定的地点于同年3月、4月共为被告海南公司发运二铵465吨,单价1816元/吨,共计货款844440元。而被告海南公司截止到2000年2月10日分数次仅共偿还我厂货款471600元,尚欠我厂货款372840元。我厂为及早追回该货款,曾多次派人向被告海南公司催要,均无结果。被告宋堂盛用其房产作为抵押,并将其房产证交付给了我厂。现被告海南公司已被工商机关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为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核查上述事实与证据,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厂货款37284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一、1999年2月22日原告和被告海南公司订立的协议书一份。
  二、2000年2月10日原告代表张书斌和被告海南公司代表宋堂盛订立的还款协议一份。
  三、宋堂盛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海国用(97)第960018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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