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doc 6页)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doc 6页)内容简介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许可。
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2.不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
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
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
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擅自暂停客运线路经营,连续停运时间不超过半年。
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7.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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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许可。
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2.不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
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
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
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擅自暂停客运线路经营,连续停运时间不超过半年。
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7.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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