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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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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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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督,监督检查,车辆管理办法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doc 6页)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规范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屑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由交通部统一规范。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喷印、安装、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轻型客车三类。
第六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杆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企业管理;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文字标识,字体为黑体,文字颜色为黑色(式样见附件一[略3])。
第七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前部。示警灯排灯中阔装备圆形红底白色公路路微(式样见附件一);排灯颜色左右两佣对称分布,每側从里向外依次为企业管理、红色和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側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企业管理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示警灯采用相同的呼话、音调、灯光、选择自动转换等技术功能的电子发声器。
第八条 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式样见附件二[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九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方可使用示警灯:
(一)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二)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三)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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