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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对策(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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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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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对策(DOC 6页)内容简介
1.股份有限公司人合性非常差。尤其上市公司,即为公共企业,
股份代持情况甚为常见;股份场内流动是常态,没必要加以规整。
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强,要强调股东身份。因而司法解释
(三)只是针对有必要进行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加以细化,保护秩序利益。
某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某洋公司与李某龙间签署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
由李某龙代为持有某洋公司对上海某宝公司享有的20%股权。
李某龙未经原告股东同意,将原告持有上海某宝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被告江某
,并于2011年2月5日与上述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某洋公司为此诉请法院认定李某龙与江某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江某不能取得股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江某并不知悉原告与被告间《股权代持协议》的存在,
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情形。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认定江某取得了该公司股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符合善意取得情形时,第三人是能够取得名义股东处分的股权,
这对于实际出资人利益将是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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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点及防范对策(DOC 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