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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DOC 41页)

所属分类:
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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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DOC 4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机构建设
一、省级领导小组
省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与开发银行分行组成省级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或联合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由教育部门牵头,上报省政府在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二是协调下发本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正式文件,重点落实本省风险补偿金和财政贴息政策;三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领导和组织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省级资助中心
省级资助中心主要负责会同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财务工作。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前,省级资助中心应在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为便于管理,可另行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资金。
三、县级资助中心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开发银行委托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行政区,应按照教财〔2007〕14号和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要求成立县级资助中心,加强县级资助中心机构建设,具体包括:
(一)办公场所和设备
县级资助中心应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专用档案室,配备电脑、长途电话以及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具备开通使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条件和相关设备。
(二)办公经费
按照财教〔2008〕196号文件规定,省级资助中心应协调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对县级资助中心的经费保障。县级资助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县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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