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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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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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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43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3、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A围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A国违反GATT一般例外条款,在采取措施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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