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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DOC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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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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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DOC 47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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