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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DOC 34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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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DOC 34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澳大利亞聯邦、比利時王國、巴西合眾國、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共和國、中國、古巴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新西蘭、挪威王國、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係時,應以提高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穩定增長、實現世界資源的充分開利用以及擴大貨物的生產和交換為目的,
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從而為實現這些目標做出貢獻,
通過它們的代表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條 普遍最惠國待遇
1.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此類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第3條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準並屬下列描述的範圍,則不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a)本協定附件1所列只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向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該附件中所列條件;
(b)本協定附件附件B、附件C和附件D所列、只在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教主權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土之間實施的優惠;但需遵守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
(c)只在美利堅合眾國與古巴共和國之間實施的優惠;
(d)只在本協定附件E和附件F所列相鄰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
3.第1款的規定不得適用於原屬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與該帝國分離的國家之間的優惠,只要此類優惠根據第25條第5款1的規定獲得批准,在此方面應按照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第25條第5款。
4.根據本條第2款允許享受優惠的任何產品的優惠幅度*,如在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未明確列為最高優惠幅度,則該優惠幅度不得超過以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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