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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PDF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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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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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工伤认定,纠纷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PDF 51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裁判摘要】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
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
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
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
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
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
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
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
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
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
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明杰,该局局长。
第三人:余秀兰。
原告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朝阳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余秀兰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依法通知余秀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国玉酒店公司诉称:陈卫东原系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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