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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DOC 39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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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DOC 39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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