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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PDF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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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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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PDF 10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
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
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
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
额” )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
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
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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