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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DOC 32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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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DOC 32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内容摘要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
第四条根据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 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还是偶尔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
- 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 普通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
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5%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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