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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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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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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 3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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