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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补充管理规定(doc 31页)

所属分类: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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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补充管理规定(doc 31页)内容简介
摘要
0  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工作分工,明确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各单位的职责和权限、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2  职责和权限
2.1技术开发部
2.1.1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过程控制。
2.1.2向工程管理单位提出项目工程管理委托,明确所委托使用的各种费用。
2.1.3参加重要工程和重要设备招标,参与确定工程监理公司。
2.1.4审批设计费、生产准备费、技术服务费;审签工程监理费、工程预决算审核费、招标代理费、贷款利息及其它有关项目费用。
2.1.5使用部分预备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并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预备费或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2.1.6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设计公司、工程处、供应公司、机械动力部(以下简称机动部)、生产管理部(以下简称生产部)、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财务部、审计部等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考核。
2.1.7负责组织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2.1.8负责从机动部的闲置(或报废)设备和材料帐目中,获取可利旧设备和材料信息,组织机动部和有关单位确定可利旧的设备及材料,经机动部审核确认后(包括进行技术要求方面的确认),向设计单位提出利旧委托。设计工作完成后,向机动部、供应公司提出利旧设备通知单,在发放设计资料时,向工程管理单位提供利旧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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