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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热点问题专集(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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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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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热点问题专集(doc 38页)内容简介

摘要
1、对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交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规定,对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交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转让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规定,对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通过 “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否包含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但不包括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或者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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