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与财务知识分析法(DOC 28页)
经济管理学与财务知识分析法(DOC 28页)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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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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