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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全面解读(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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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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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知识分析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全面解读(DOC 28页)内容简介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全面解读(DOC 28页)简介:

1.在我国,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形成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第二是上市公司IPO。《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而会计处理方法却明显不同。例如,对所持招商轮船的限售股,3家公司在2007年半年报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中海发展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集集团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深圳华强则将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此乱象,曾引起市场广泛热议。
2.本解释明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中取得的限售股权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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