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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热点问题详解(doc 40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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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doc 40页)内容简介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内容提要:
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已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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