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财务管理 >> 税务规划 >> 资料信息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论述(doc 10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文件大小:
183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中部地区,增值税,暂行办法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论述(doc 10页)内容简介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论述内容提要: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本条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