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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制度(doc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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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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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制度(doc 32页)内容简介
某国税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制度内容提要:
一、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相关政策的正确执行,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根据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市国税发〔2008〕1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除外商投资企业外),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时,应分别在备案登记或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表二)到瑞金市国税局税政法规股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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