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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知识(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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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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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知识(doc 13页)内容简介
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知识内容提要:
1、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的,应由原单位重新开具。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
3、某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
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续建虚假会计报告,尚不够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6、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7、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年度财务预算部属于会计档案范围。
8、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政府专管部门任命。
9、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10、我国境内业务收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11、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银行汇票。
12、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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