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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相关资料(doc 39页)

所属分类: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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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企业会计
企业会计相关资料(doc 39页)内容简介
企业会计相关资料内容提要: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 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 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 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 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 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 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 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 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 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 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 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 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 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 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 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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