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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会计处理的思考(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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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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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建造合同,损失,会计处理
有关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会计处理的思考(doc 7页)内容简介
有关建造合同预计损失会计处理的思考内容提要:
企业会计准则出台的同时也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于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指南没有发布,这造成了建造合同在实务中应用起来还有很多未明确事项,尤其表现在涉及存货跌价准备的一些业务处理上。
[实务疑惑]建造合同准则条文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随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7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第二条描述: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因此,现在实务当中,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将预计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当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也就是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小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做相反分录。合同完工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那么按照以上思维,这就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1)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不变或者说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差额不变的话,存货跌价准备是不是不用进行业务处理了?
(2)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比上期还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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