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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主要会计处理(ppt 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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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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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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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主要会计处理(ppt 84页)内容简介

融资租赁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主要会计处理目录:
第一节、租赁会计概述
第二节、经营租赁会计
第三节、融资租赁承租方的主要会计处理
第四节、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要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主要会计处理内容提要:
我国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注:一般分录为:租赁期开始日,租出资产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额)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租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之差)
贷: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租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之差)
[注: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对“长期应收款”等科目的分录解释有误——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的金额应是融资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应是其公允价值]
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配。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
3、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也应当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4、出租人应将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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