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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制度(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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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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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制度
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制度(doc 6页)内容简介
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体范围由各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辖区内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成本占其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高低及户数多少研究确定。
第三条 预约定耗,是指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就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共同做出的约定安排。
第四条 农产品单耗,是指纳税人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的确认,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一种主要成品确定一个农产品单耗标准,也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各成品类别分别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或者按照加工生产的同类成品确定一个综合农产品单耗标准。
第五条 农产品单耗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以下简称为通用标准),应作为预约定耗的依据。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单耗的平均值或者正常区间值,作为预约定耗的参照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
第六条 预约定耗认定的权限,在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七条 预约定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预约定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预约定耗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农产品单耗标准认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农产品投入产出状况等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当地已公布的参照标准,与纳税人充分交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审定。
(三)县级国税机关,应组成由税政部门牵头、分管局领导参与的预约定耗评定小组,对纳税人申请及主管国税机关拟定的初步意见进行评议,可根据需要安排与纳税人会谈、磋商或者实地复验,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并最终签订农产品单耗的预约定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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