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执行中调查与控制财产的规定(doc 8页)
有关民事执行中调查与控制财产的规定(doc 8页)内容简介
有关民事执行中调查与控制财产的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为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实施的限期申报财产、查询、审计、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扣划、提取、搜查、指定保管、管理等强制执行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明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执行员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 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 小时内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申报下列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五)预期可得收益;(六)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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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为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实施的限期申报财产、查询、审计、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扣划、提取、搜查、指定保管、管理等强制执行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明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执行员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 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 小时内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申报下列财产: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五)预期可得收益;(六)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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