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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DO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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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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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范围,选择
试论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DOC 11)内容简介
简介: 近十年的税收实践表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选择违反了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我国入世后经济的稳定发展。在简述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从具体的改革途径入手,着重阐述作者对中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进行改革的一系列建议,包括如何把握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的尺度、课税范围变革的步骤等,并对其中一些颇有研究价值的细节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
  (一)世界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概况
  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各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它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现在涉及于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课税范围局限在整个制造业产品上,这与传统的商品税没有太大的差别,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行各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中国的课税范围选择则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它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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