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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doc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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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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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doc43)内容简介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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